A诉B广州K中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2024)粤0106初 号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A的委托,就其诉被告B、 广州K中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指派陈庚华律师代理,兹就本案庭审过程中的争议焦点等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定
本案中,A、B、H等人的课间活动“撞人游戏”并非“文体”活动,明显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的规定。各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事发经过
从我方证据1中广州K中学出具的事件说明、H及Z手写的事情经过,以及法院依申请调取的监控录像,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发经过。
因B身体较壮实、力气较大,A并未允许B加入“撞人游戏”,B擅自加入并四次撞击A,导致A锁骨骨折的严重后果,B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虽然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所受伤害未达伤残达级,但原告A受伤后身体活动确实存在一定受限(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第5页右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13.4%),伤后手术治疗、拆除内固定治疗产生了较大的生理及精神痛苦,也导致原告参加初三升中考试受到较大影响,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意见,请审判员明鉴!
代理人: 律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