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庚华律师解读《反家庭暴力法》

2016年3月1日14:15:25婚姻家庭4,9851字数 2464阅读8分12秒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颁布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在多个省市试点,陈庚华律师结合该法之规定及司法实践进行简要解读。

一、家庭暴力的形式、受保护人群

《反家暴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另外,家庭暴力并不局限在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反家暴法》第37条强调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同居的情侣,也在该法保护人群之内。

二、反家暴救助机关、机构的职能、职责

公安(派出所):及时出警,制止家暴,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医院:积极治疗家庭暴力受害人,并做好相关病情记录。

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其它福利机构: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加害人工作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家庭纠纷。

人民法院:家庭暴力受害人可就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对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三、人民法院依申请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遭受家庭暴力或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暴法》第23、24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成人民法院受理的独立案件,可以在不提起任何诉讼的情况下,“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风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受害人因行为能力或人身自由受限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将申请书提交至相关法院后,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保护令的有效期在6个月内,受害人还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保护令是禁止加害人继续施以暴力的有效措施,《反家暴法》第34条规定,若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当加害人违反人身保护令再次施暴、加害时,受害人可以首先选择报警,向警察告知持有人身保护令,请求警察控制加害人并向法院报告情况,由法院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司法处理。必要时,受害人也可请求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转介庇护场所。

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告诫书”

遭遇家庭暴力后应及时报警,警方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若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告诫书对加害人有一定的教育和威慑作用,同时还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警方还应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村(居)委会。《反家暴法》第17条规定,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五、家庭暴力诉讼中常用的证据材料

诉讼过程中常用的证据有: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材料(身份证、户口本、人口信息档案);

2、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等材料(证明存在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同居关系等);

3、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4、病例材料;

5、伤情照片、暴力现场照片等,暴力、威胁录音、录像、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

6、证人证言、村(居)委等组织证明。

律师提示: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规定,对受害人最有利的证据是《反家暴法》第20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等,因此,建议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立即报警,必要时应及时就医。

六、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可能会被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暴遭受严重伤害或面临威胁、无人照料的,应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

另外,《反家暴法》第21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且加害人仍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七、法律责任的强化

针对加害人、相关责任人,该法也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一)加害人:轻则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若是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监护权。(第33、34、21条)

(二)强制报告责任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的机构(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处分。(第35条)

(三)国家工作人员: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的,也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6条)

陈庚华律师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2、《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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