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市公安局关于中心城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快处快赔强制撤离现场的通告-韶公通字〔2015〕第5号

2015年5月22日13:14:42地方法规4,482字数 4492阅读14分58秒

韶关市公安局关于中心城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快处快赔强制撤离现场的通告

韶公通字〔2015〕第5号

为解决因未造成人身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轻微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拥堵,迅速恢复交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韶关市公安局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凡在我市浈江区、武江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处快赔强制撤离现场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浈江区、武江区中心城区范围

(一)浈江区:黄岗S246线与碧亭路交汇路口以南,乌教塘铁五局四处前京广铁路立交桥以西,G323线与黄金村大桥交汇路口以南,大学路南方技校以西,生态路丛林山庄以西,百旺大桥以北,十里亭大桥以东区域。包括碧亭路、十里亭大桥、良村公路、韶南大道、百旺大桥、莲花北路、大塘路、安全北路。

(二)武江区:京港澳高速公路韶关收费站出口以东,沐溪大道(G323线)与百旺大道交汇路口以东,十里亭大桥以东,百旺大桥以北区域。包括沐溪大道、百旺大道、建设路。

二、快处快赔适用时间,每日7时至19时

在市浈江区、武江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发生适用快处快赔的轻微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报案后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对现场拍照,并互验证件和互留联系方式后迅速撤离现场,前往浈江区、武江区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接受处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提供交警查勘、定责,保险定损、一站式理赔服务。

三、违反快处快赔强制撤离行为的相关处罚和依据

对在上述中心城区范围、时间段内发生符合快处快赔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或拒不撤离现场造成拥堵的,对其违法过错行为交警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项:“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的规定,处200元罚款。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发生在市区其他路段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韶关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操作指引》规范处理。

五、两车以上(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适用快处快赔:

(一)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车辆能够自行撤离现场;

(三)事故成因、基本事实清楚;

(四)事故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

(五)各方车损均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

附件:1.浈江区、武江区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地址、

联系电话

2.浈江区、武江区中心城区范围图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处快撤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4.韶关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操作指引

韶关市公安局

2015年5月20日

 

附件1

  浈江区、武江区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服务中心地址、联系电话

浈江区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中心:浈江区北江北路19栋(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四中队),联系电话:0751—8281131,负责受理浈江辖区快处快赔案件。

武江区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中心:武江区工业西路63号富华苑A栋铺1第二层(韶关市供电局大厦斜对面),联系电话:0751—8737828,负责受理武江辖区快处快赔案件。

 

附件2

  浈江区、武江区中心城区范围图

附件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处快撤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一、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报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的指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及时将可移动的车辆和物品移至安全地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款: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不得驶离。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二、处罚依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违法行为代码:6019)。

(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项: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处警告或200罚款(违法行为代码:7010)。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堵塞或者次生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代码:7016)。

附件4

  韶关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操作指引

第一条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韶关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两车或以上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轻微交通事故)。除此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于本指引。

第二条  两车或以上(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适用快处快赔:

(一)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车辆能够自行撤离现场;

(三)事故成因、基本事实清楚;

(四)事故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

(五)各方车损均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

第三条  发生适用快处快赔的轻微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报案后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对现场方位、车辆号牌、碰撞部位进行拍照,并互验有关证件、保险凭证和互留联系方式后,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安全地带。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有关赔偿事宜;或者使用“韶关交警”微信平台“快处快赔”,通过定位(发送现场位置)、拍照(上传现场照片)和互留联系方式,完成以上三步骤后,48小时内前往指定的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进行处理;也可以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间在48小时内驾驶事故车辆前往事故发生地行政区域的快处快赔服务中心进行处理。

第四条  各方车损均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认同快处快赔服务中心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查勘定损,且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由快处快赔服务中心转承保的保险公司或直接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辖区快处快赔服务中心驻点交通警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再办理理赔手续:

(一)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

(二)任意一方车损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

(三)任意一方车辆为非本地级市投保交强险的;

(四)事故发生地没有事故责任方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的。

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不适用快处快赔,需要报警处理:

(一)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

(二)一方事故当事人逃逸的;

(三)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发现有故意撞车或持假牌、套牌等嫌疑的;

(五)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用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除外);

(七)致人受伤或死亡的。

第六条  对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迅速撤离事故现场的当事人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警察不予处罚。

对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或拒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项:“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的规定,处200元罚款。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自行撤离、协商后,为逃避赔偿责任不按约定前往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处理的,该方驾驶人和车辆信息将被列入车管、保险系统黑名单。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经投保保险公司委托人员勘验车辆后进行定损。当事人对损失金额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或保险公司单独或共同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车损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财产损失鉴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地与事故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同属同一地级市辖区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应在事故责任确定且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网点(或授权机构)交付索赔资料后5天内完成赔款支付。

事故发生地与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营业地不属于同一地级市辖区范围的,当地保险公司应当协助当事人办结案索赔事项。

第十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3 年2月1日向社会发布的《韶关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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