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用于户口登记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有关事项的通告-韶公通字〔2015〕11号

2015年11月2日13:19:44地方法规4,489字数 947阅读3分9秒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和《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用于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子关系医学鉴定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按规定需提交亲子关系医学鉴定的,由申请人自行委托符合资质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办理DNA检验鉴定。同时,设在韶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办公楼内的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将不再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子关系医学鉴定。(已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具备亲子关系鉴定资质的广东省内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名单附后)

二、用于户口登记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必须是正本原件(盖有正本章)并粘贴或打印有委托鉴定人的照片,照片上加盖鉴定机构骑缝章(检验鉴定专用章)。

2.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材料必须附有鉴定机构资质复印件、鉴定人鉴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的鉴定意见必须明确当事人之间属亲生或非亲生关系,不能是样本之间的亲生或非亲生关系。

4.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必须记载有STR分型数据且STR分型位点不得少于21个。

以上要求请申请人在办理亲子关系委托鉴定时一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

三、为防止被拐卖儿童办理入户登记,韶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将对用于户口登记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STR分型数据录入“打拐数据库”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有被拐卖儿童嫌疑的,韶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将委托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进行重新鉴定;核查中发现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将通报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已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具备亲子关系鉴定资质的省内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名单

咨询电话:

0751—8462341(市公安局户政科)

0751—8469380(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韶关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25日

(备注: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由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查询所得
查询网址:http://www.gdsf.gov.cn“首页 -> 便民服务-> 便民信息查询->司法所信息查询->搜索“法医物证”)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