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下班“必经路线”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1〕362号

2014年3月3日10:41:50地方法规4,644字数 273阅读0分54秒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下班“必经路线”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1〕362号

佛山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中“必经路线”释义的请示》(佛劳安[2001]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如果职工在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居住的,在工伤认定中认定上下班“必经路线”时,应先根据该职工工作地点与其宿舍所在地来认定上下班的路线,由宿舍至工作地点为上班的路线,由工作地点至宿舍为下班的路线,以直接、正常的路线为“必经路线”。

二、认定是否是上下班“必经路线”时,应以不违反交通规则为原则。驾驶非机动车辆通行违反交通规则的路不宜认定为上下班“必经路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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