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全文

2016年3月15日14:10:16强制执行27,158字数 20489阅读10分31秒

五、坚持改革创新,注重长远科学发展,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

2013年以来,围绕着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不断创新执行手段和方法,完善执行体制机制,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和实际执行效果的提升。

(一)稳妥推进执行分权改革试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广东、浙江、广西、江苏、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方案。各地试点虽各有侧重,但均着力于审判权与执行权在法院内部深化分离,使二者运行协调有序、制约有力。广东法院着力调整执行机构设置,探索由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执行案件集中管辖,根据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力量配备统一分配案件,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并根据案件情况在部分基层法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执行分局,实现执行机构与诉讼法院适度分离。浙江法院积极探索执行警务化改革,在分离设立执行裁决庭行使执行审查权的基础上,现有执行人员成建制纳入司法警察序列,新进执行局人员按招录司法警察的规定录用。广西法院成立独立的执行裁判庭,实现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执行局实施部门保留部分法官,负责处理执行协调、请示、发布执行命令、决定执行进程等事项,执行实施队伍实现警务化,编入司法警察序列。上海法院将执行权细分为125项,其中执行实施权61项,执行审查权和涉执行诉讼审判权64项,分别由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决部门行使。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所有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下设5个分局,管辖17个区县的执行实施案件。广西法院自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共受理执行案件8.74万件,同比上升44.1%;执结6.73万件,同比上升32.73%;标的到位金额达225亿元,同比增长136.84%;申诉信访案件总量同比下降25%,全区法院执行工作实现执行质效、司法公信与权威新的提升。

(二)积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近年来,全国法院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初始阶段,从无序到有序的探索阶段,从执拍结合到执拍分离后的规范发展阶段,现已步入利用互联网开展司法拍卖的新阶段。现阶段各地法院主要采取委托拍卖机构在网络平台上拍卖,或者自主在网络平台上拍卖两种方式。采取委托拍卖方式的法院将司法拍卖具体事务委托给随机产生的拍卖机构操作,由拍卖机构与网络平台提供方协作完成网拍,佣金由双方按一定比率分享,法院负责监管,不承担费用;采取自主拍卖方式的法院,则通常选择阿里巴巴淘宝网司法拍卖专场作为网络平台,由法院自行在网上拍卖需要变现的涉诉资产,拍卖机构不参与拍卖,淘宝平台免费提供服务,拍卖费用由法院承担。浙江法院在2013年初即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与住房建设与管理部门、相关金融机构以联合会议纪要形式创立网拍按揭制度,通过司法拍卖房产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建立司法拍卖房产直接办理银行贷款制度,提高网拍成交率和溢价率,之后该做法在浙江全省推广。据统计,2015年浙江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共完成1.46万件拍品的拍卖;全省网拍率达99.76%,成交率为90.33%,成交拍品的平均溢价率为39.9%,比过去传统委托拍卖分别提高14个百分点和18个百分点;总成交额为305.15亿元,为当事人节省佣金6.76亿元。2015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网络司法拍卖总体成交率不高的现状,协调该省银行、住建等部门,探索将按揭贷款引入网络司法拍卖,与省建行、建行厦门分行合作起草了《关于司法拍卖房产按揭贷款工作合作备忘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积极寻求金融支持,推动商业银行为竞买人提供贷款服务,2015年仅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就受理贷款申请524笔,共计4.5亿元。该院还专门出台规定,完善了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方式,调整了评估费用的收取方法。全国司法网拍单笔成交金额最高纪录屡被江苏刷新,目前最高一笔达4.25亿元。

(三)创新财产发现机制。各地法院在依托信息化建设加大集中查询财产力度、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同时,还注重借助申请执行人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创新财产发现机制。一是施行审计调查制度。不少地方在执行程序中尝试引进审计调查制度,为执行法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作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其它逃废债务行为等事实依据提供了程序支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在强制执行中实施审计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细化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对审计对象、工作流程、文书格式、强制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审计调查制度丰富了财产查找方式,增强了执行程序的强制性,拓展了有效确认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路径,被越来越多的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采用,提高了执行兑现率。二是发放律师调查令。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法院探索在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制度,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调查令制度不仅有效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而且有利于发挥当事人查找财产线索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北京法院出台《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后,2013年至2015年共收到申领调查令申请595个,发放调查令533份,律师在案件执行中的能动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三是建立悬赏举报制度。为扩大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渠道,江苏、广东、湖南等地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取得好的效果。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通过微博、微信发布悬赏公告17份,涉及案件17件,执结标的60余万元。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和规范调整,该制度已成为各地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重要途径。

(四)探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规范财产保全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院针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普遍存在难以提供担保的突出问题,探索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做法,如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责任。2014年1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保全担保形式包括经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2015年7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规定保险公司可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规程施行后,湖南三级法院由保险公司提供财产责任保险的保全案件由上半年的70件剧增至下半年的880件。2015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试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通知》,对通知所述两家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认可。随后,贵州、广西、江苏、广东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规定,全面试行保险公司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的做法。贵州自2015年10月试行至12月1日,已有44家法院接受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累计保全金额达到17亿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12月底出台《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为司法保全提供担保的若干意见(试行)》后不到一个月时间,保险公司为全省法院财产保全案件提供的责任保险额累计达7.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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