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投保隐瞒吸毒史 醉酒坠亡被拒赔

2016年3月30日13:31:03合同纠纷3,713字数 1467阅读4分53秒

[摘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的诉求。

广州日报讯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冷静)东莞男子肖某投保时向保险公司隐瞒了自己曾经服用毒品的事实,某日凌晨,他在醉酒后高空坠楼死亡,其保险合同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理赔被拒,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的诉求。受益人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投保前有吸毒史被拒赔

2014年5月,肖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主险保险期为20年,保险金额为50万元,附加一年期短险包括附加意外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是其母亲,肖某支付了首期保险费1800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014年12月的一天凌晨,肖某从东城一栋楼房的高处坠落身亡。当月,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被保险人肖某投保前存在吸毒史,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公司的承保决定,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和不予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肖某的母亲认为保险公司拒绝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找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后,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3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原告: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庭审中,保险公司不确认肖某属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提交了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人身保险投保书,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书面询问肖某是否存在吸毒史,肖某作出否定回答,故意隐瞒其被强制戒毒的事实。

肖某的母亲称,人身保险投保书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版本,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肖某一般不会详细阅读,从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手写部分内容可知肖某仅阅读了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不包括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投保提示书中没有关于有吸毒史的人不能参保的内容,肖某不清楚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的内容,不存在隐瞒吸毒史的事实。

保险公司则称,肖某是该份合同的保险代理人,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保险市场从业人员,其应当知道并熟悉保险合同签订的操作流程,因为其知道吸毒史是拒保条件,所以故意隐瞒有吸毒史的事实。

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显示,肖某从2011年8月初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已多次吸食并成瘾严重,肖某的行为已构成吸毒。肖某的母亲称解除戒毒措施距离肖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已有1年两个月,保险公司没有证明肖某意外身故的时候有吸毒行为,且保险公司没有就有吸毒史的人不能参保的问题尽到明确告知或重点提示的义务。

法院:其是业内人应知行规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结合死亡医学证明书和询问笔录可知,被保险人肖某是酒后高空坠楼死亡,事发前肖某与多名朋友喝酒消夜,与曹某微信聊天,不清楚自己身在何处时向朋友致电寻求帮助。从上述一系列行为可判断肖某主观上不存在跳楼自杀等故意伤害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动机,高空坠楼死亡是因为在酒后意识不清情况下对自身所处环境作出错误评估判断导致。该死亡事件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肖某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因意外伤害身故情形。

其二,肖某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作为保险代理人,肖某应知自己具有吸毒史的情况属于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其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的询问事项中对是否曾经有药物滥用或服用毒品的问题回答“否”,向保险公司隐瞒了其曾经服用毒品的事实,属于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肖某母亲的全部诉讼请求。肖某的母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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