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2016年5月3日20:28:11机构联系11,2552字数 888阅读2分57秒

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2013年12月21日起实施)

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一)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

1.地下铁路、城市轨道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地下铁路、城市轨道运营有关的保险合同纠纷;

3.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4.地下铁路、城市轨道建设投资、经营合同纠纷;

5.地下铁路、城市轨道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纠纷;

6.其他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纠纷。

(二)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

1.公路运输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仍由地方法院受理;铁路法院暂受理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中不涉及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公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4.公路交通投资合同纠纷;

5.其他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纠纷。

(三)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诉讼

1.航空运输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旅客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4.国际航空联运合同和航空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5.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航空物流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6.机场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7.机场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纠纷;

8.其他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纠纷。

二、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就上述指定管辖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就上述指定管辖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由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案件一审由中院管辖。

四、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当事人协议此类案件由铁路法院管辖的,地方法院不应受理或受理后应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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