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6年6月15日16:50:22地方法规3,472字数 4089阅读13分37秒

《佛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2015年,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提出了“统筹广东省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省城镇落户。”的工作目标。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户籍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措施。

为了统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我市从去年10月开始启动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我市2004年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征求各区政府及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社会公众意见,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流程,几经易稿,制定了《佛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法制局对《实施方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也先期进行了审核。

    (二)制定依据

制定本《实施方案》的主要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主要有: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2、《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佛府[2004]9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4、《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

5、《关于印发佛山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5〕57号);

6、《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

7、《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

8、上级政府、公安机关下发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任务分工、工作要求及附件四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工作目标、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任务分工,提出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以及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等具体措施,并对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分工;第三部分提出了工作要求;第四部分附件,明确了我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和相关管理规定。

(二)主要的政策措施

1、对我市原有的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降低市外户口准入条件;

2、创新人口管理,继续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和人口信息管理应用;

3、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三)主要政策解读

1、《实施方案》对我市原有的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降低市外户口准入条件。调整后的市外迁入种类分为十四类:(1)引进人才入户;(2)积分入户;(3) 购房入户;(4)稳定居住就业入户;(5)直系亲属投靠入户;(6)随军家属入户;(7)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户;(8)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9)收养小孩入户;(10)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1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12)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13)原我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我市定居入户;(14)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2、调整后的市外户口迁入政策与我市2004年至今以来实施的政策相比,无论是准入条件,还是入户渠道都作出了前所未有的调整,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放宽:

(1)购房入户

调整前的准入条件为:在我市购买住宅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附加条件之一(①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②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③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调整后的准入条件为:在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

调整前后相比,将入户的房产从一手房放宽到二手房、自建房,同时取消了附加条件。

(2)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调整前的准入条件为: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附加条件之一(①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5年以上;②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③连续2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④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可申请入户。其中“固定居住地”规定为自己的住宅房屋。

调整后的准入条件为: 在我市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证3年或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中“合法稳定住所包含”:①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为凭);②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③合法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以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为凭。④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以政府房管(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为凭,并经房屋合法产权人同意。

调整前后相比,将原来附加条件统一为“居住满3年、就业满3年”同时对入户地址进行了放宽。但按照户籍管理的要求,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的,被挂靠搭户的家庭户有配合公安机关对户成员进行户籍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的,房屋产权人有配合公安机关对入户人员进行户籍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3)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调整前,父母投靠子女,需要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才能投靠子女入户;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要求在同一区内无其他成年子女。

调整后,对父母亲的年龄不作限制;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放宽到同一户内无其他成年子女。同时将入户地址须为被投靠人的住宅房屋放宽到“合法稳定住所”(范围见上述)。

(4)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调整前,对所有市外迁入的育龄人员都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规定“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调整后,取消市外户口迁入中的计生审核。由市外迁入户口前进行计生审核改为市外户口迁入后,由公安机关将名单交由计生部门审查登记。

3、对市内户口迁移相应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市内户口迁移以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同时为了保障房屋产权人入户的权益,拓宽了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户口迁移的渠道。

(1)以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为条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可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租赁政府所有权房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居(村)委会集体户登记户口。

(2)因房产交易房屋所有权转移、离婚或所属单位集体户解散、从原集体户单位离职等原因,在本市内无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租赁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集体户。

4、为了避免出现空挂户的现象,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及广东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的要求,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即俗称的“一址一户”),原房屋登记的家庭户未迁走的,不能在该房屋立户。对于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所有权的,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

(2)为了避免因搭户政策造成户籍人口过于集中在某一区域(如学区周边),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5、《实施方案》还提出了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的目标。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争取2016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任务;加快开展农村地籍调查,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6、《实施方案》还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三、关于《实施方案》中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

按照《实施方案》的分工要求,具体的户籍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目前,市公安局已制定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明确从6月1日起执行户口迁移新政策。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佛山市公安局

解读人:刘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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