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 ” 老赖 ” 房产时,小区物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案

2016年6月30日15:46:03强制执行来源:深圳晚报3,941字数 649阅读2分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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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定义务,阻扰法院执行人员进入小区实施查封,宝安区人民法院对宝安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罚款 10 万元。

据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 131 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院决定查封孙某房产。 可是法院执行干警乘坐警车到达宝安区新安街道某小区门口时,却受到该小区物业阻挠无法进入,导致法院此次未能完成对涉案房产的现场查封。

当时,执行干警已经向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出示了工作证件等,并说明此行目的,要求允许进入小区。但该保安在电话请示公司领导后,声称根据小区业主大会制定的制度," 业主联系不到,无法让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小区 ",拒绝宝安区法院执行干警进入该小区。

宝安区法院遂对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罚款 10 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提请复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维持了罚款决定,该公司随后亦如数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房产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其法定义务,其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小区业主大会制度或被执行人孙某个人身份情况等均不得作为对抗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定理由拒绝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定义务,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法可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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