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东莞市HT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HK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0日22:27:25律师函6,285字数 1366阅读4分33秒

律 师 函

 

东莞市HT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HK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余XX(下称“余女士”)的委托,分别指派陈庚华律师、林瑞律师就余女士要求贵司补缴社保、公积金、支付加班费、年休假工资、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等相关事宜,郑重致函贵司,请认真对待。

 

一、基本事实

余女士于2005年3月与贵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从入职至今已在贵司连续工作了11年。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贵司未为余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在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贵司安排余女士加班,但未向余女士支付过加班费,此外,贵司也未安排余女士休带薪年休假。

 

二、法律分析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贵司违反了该规定。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贵司违反了该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贵司违反了该规定。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贵司违反了该规定。

 

三、律师建议

鉴于前述事实、原因,余女士委托本律所、本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贵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余女士将于2016年5月23日正式离职,请贵司于2016年5月23日安排工作人员与余女士做好工作交接。请贵司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在收到本函30天内办理完毕补缴2005年3月至2016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或折算74593.80元)、补缴住房公积金(或折算12432.30元),并足额支付余女士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47156.04元,以上合计234182.14元。

若贵单位在指定日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律师将接受余女士的进一步委托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余女士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投诉或申请仲裁,并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届时一切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贵司自行承担。

本律师建议贵司积极处理该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声誉损失、经济损失及诉累。

本《律师函》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特此函告!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附:

1.陈庚华律师联系电话:139 0224 8300;

2.林  瑞律师联系电话:136 0241 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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