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律师函(未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

2016年7月6日19:07:50律师函6,7606字数 527阅读1分45秒

律 师 函

广东GW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潘XX先生(下称“潘先生”)的委托,指派陈庚华律师就潘先生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等事宜,致函如下:

潘先生于2011年4月与贵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已在贵司工作了5年。现由于贵司不按法律规定为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原因,潘先生委托本律所、本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贵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委托人潘先生即日起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

请贵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费、补缴住房公积金。

 

如贵司在收到本函(本函通过EMS快递发出三日视为送达)三日内不联系本律师协商履行以上义务,本律师事务所将接受潘先生的进一步委托,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投诉或申请仲裁,追究贵司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以下无正文)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陈庚华 律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快递签收联复印件及妥投证明:

20160706191842

 

20160706附仲裁裁决:

2016070618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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