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律师函(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10月16日22:49:20律师函6,079字数 576阅读1分55秒

 

律 师 函

 

佛山市三水FLK包装有限公司: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雷XX女士的委托,指派陈庚华律师就雷XX女士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一事,致函如下:

雷XX女士于2012年9月与贵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今已在贵司工作了13个月。现由于贵司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同工同酬)、不支付加班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雷XX女士委托本律所、本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贵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委托人雷XX女士即日起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

请贵司依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一次性支付雷美凤女士工资(包括加班费等)、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

 

如贵司在收到本函(本函通过EMS快递发出三日视为送达)三日内不联系本律师或雷XX之丈夫张XX先生协商履行以上义务,本律师事务所将接受雷XX女士的进一步委托,向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投诉或申请仲裁,追究贵司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此致

(以下无正文)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

陈庚华 律师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注:

1.陈庚华律师联系电话:159 0202 0912;

2.张XX先生联系电话: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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