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陈XX)

2013年9月24日22:26:28律师函3,770字数 647阅读2分9秒

 

律 师 函

 

广州YY餐饮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陈XX先生的委托,指派陈庚华律师就贵司于2013年9月23日在贵司员工通道张贴陈XX先生辞职微信涉嫌侵犯陈XX先生名誉权、隐私权一事,致函告诫贵司及相关负责人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陈XX先生自2012年3月起在广州YY餐饮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一职,后于2013年7月升任董事总经理。陈XX先生于2013年6月15日向广州YY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先生发微信提出辞职,后被张XX先生极力挽留后继续留任。

2013年9月23日,贵司及相关负责人在未获得陈XX先生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陈XX先生发给张XX先生的辞职微信张贴于公司员工通道处,严重侵害了陈XX先生的个人名誉及隐私。陈XX先生已经通过相关途径对贵司及相关负责人的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陈XX先生保留追究相关侵权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基于以上事实,现委托人陈XX先生委托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向贵司及相关负责人发出以下声明:

一、立即停止复制、张贴陈XX先生发送给张XX先生的辞职微信及相关侵权行为;

二、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向陈XX先生书面或当面赔礼道歉。

如贵司及相关负责人在收到本函(本函通过EMS快递发出三日视为送达)后,仍不停止相关的侵权行为,本律师事务所将接受陈XX先生的进一步委托,对贵司及相关负责人相关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贵司及相关负责人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以下无正文)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

 陈庚华 律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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