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查QX教师资格证真实性的沟通函
山西省运城市教育局: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广州市XX区XX街TT幼儿园(下称“TT幼儿园”)的委托,指派陈庚华律师就其与Q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请求贵局核查QX教师资格证真实性事宜向贵局致函,请求贵局予以协助。
一、基本事实
QX诉TT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由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穗海劳人仲案字〔2019〕XXX号,定于2019年2月18日开庭审理。
经本律师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查询,QX在入职TT幼儿园处时提交的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号:140123XXXXXXXX2325,资格种类: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号码:20086420236207256,发证机关:运城市教育局)不存在查询结果(见附件一)。因此,TT幼儿园对QX提交的教师资格证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
二、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因此,双方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教师资格证是否真实。
本律师认为,若QX入职时提交的教师资格证是伪造的,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双方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对本案的基础事实、证据采信、审理裁决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三、委托人请求
鉴于前述事实、法律分析,TT幼儿园委托本律师向贵局发函请求核查QX教师资格证(见附件一)的真实性,以便其应诉,以维护法律的威严、维持TT幼儿园良好的教学秩序!
请贵局予以核查,敬请在2019年2月13日前函复。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陈庚华 律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1、QX入职时提交的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中国教师资格网查询结果打印件、QX身份证复印件
2、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9]XXX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所介绍信
3、回函联系方式:
单位: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6楼609
邮编:510030
电话:139 2309 4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