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一批新法正式实施 促进网络服务法治化

2016年8月1日06:13:40实务案例2,522字数 2772阅读9分14秒

8月1日起,《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关涉百姓生活的新法正式实施,为网络建设建章立制,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网络服务,进一步推进网络服务法治化。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建章立制填补监管空白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下称《搜索规定》),自8月1日起实施。《搜索规定》共13条,分别从立法理由和依据、管理对象和性质、监管主体、法定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的搜索结果含有违法性内容等突出问题,《搜索规定》从守法、自律、担当、监督等多个方面,对行业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工作主体。搜索引擎在对网上信息进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网络生态,扰乱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公众利益。为了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搜索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明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责任。《搜索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是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二是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即禁止提供有偿删帖等非法网络公关服务。三是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是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五是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六是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捍卫用户合法权益规范APP发展

为了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英文为Appli鄄cation,简称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8月1日起实施。

对APP信息内容进行严格管理。《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APP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APP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APP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六项义务: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60日。

强化对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的保护。针对用户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保护,《规定》明确要求,APP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明确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责任。《规定》明确,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四项管理责任: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透明化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8月1日起实施。

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涵及方向。《办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办法》还强调,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监管。《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的行为,对阻碍竞争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为提升平台效率,《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办法》还规定,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办法》还规定,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交易活动开展监测预警,为交易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

8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农业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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