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

2016年10月14日22:49:27规范性文件19,0008字数 2662阅读8分52秒

粤人社发【2013】18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当前劳资纠纷的重点问题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理顺企业转型升级劳动关系问题

1.依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在转型升级前,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人员状况;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及重新签订办法;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计划等。

2.指导企业提前公布信息。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做好转型升级的各项准备工作,在转型升级前及时向全体职工说明转型升级的时间、步骤、相关变动事项和企业的发展前景等,并将工作方案告知职工,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企业确需裁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规范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履约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转型升级的具体情形,指导企业与员工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变更工作地点的,如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4.依法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转型升级过程中,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应当与职工平等协商,协商一致的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或者职工一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二、关于妥善处理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5.补缴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

6.补缴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对应时段当地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7.补缴的费用。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用人单位主动申请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分段处理:

(1)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以前的欠缴时段,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应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以后的欠缴时段,滞纳金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加收滞纳金。

8.延缴及分期分批缴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协议应明确用人单位延期缴费的期限、逾期未缴费担保物处置等内容。企业一次性缴纳以上费用存在困难的,可在延期缴费方案中注明分期缴费计划。

三、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

9.强化源头治理。住建、交通、水利、市政、铁路、电力、通信部门应当增强工作主动性,做到源头预防治理与欠薪协调处理并重,监督施工企业落实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台帐管理等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工程款落实和结算、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尽快完善建设领域劳务分包管理,严厉打击包工头用工行为;将建筑施工企业欠薪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保障职工合法报酬权。

10.严惩恶意欠薪。对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实名公开曝光;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住建部门两年内不得允许其参与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依法降低直至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用人单位,人社、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应从速做好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

11.建立长效机制。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治理由属地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地方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施工许可或开工申请。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总承包企业欠薪清偿负责制等措施,推动欠薪治理切实取得明显成效。

四、关于妥善处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

12.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都应依法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少缴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

13.明确补缴办法和准。需补缴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缴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单位所在地有关政策执行。

14.特殊情形的缴存办法。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和缴存期限,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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