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建加班费计算规定

2017年2月2日17:22:01劳动仲裁5,146字数 970阅读3分14秒

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

者安排劳动者补休: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第十六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的,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所属月份的不含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实际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实际工资指尚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综合相关证据确定证明力。

劳动者追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二年之前的加班工资,由劳动者对加班时间和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追索申请仲裁之日二年之内的加班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指劳动者的尚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得工资,包括工资与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但应剔除加班加点工资、非按月支付的单项或专项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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