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94]360号

2017年4月11日09:45:32部门规章4,836字数 1921阅读6分24秒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0824  【实施日期】 19940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 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 动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地要积极贯彻实施,促进这一新的用人制度的建立 和运行。

目前,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山东、福建、广东、 海南、河南、河北、浙江等省、直辖市和长春、四平、盐城、青岛、大连 、深圳、安阳、南阳、宜昌、株洲、烟台等200多个市县经政府批准, 全面开展了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为建立新的劳动用人制度做好了准备 。其他地区,如黑龙江、江西、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西、新疆、 宁夏、内蒙古、甘肃、陕西、青海、云南、贵州、四川等省(自治区)的 部分市县和一些企业也都在积极进行改革试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条 件基本具备。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电力、冶金、铁道、石油等行业开 展的多种形式的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条件 。

鉴于上述情况,并按照《劳动法》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 院备案”的规定,请各地劳动部门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 ,于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切合当地实际的方案,报国务院备案。现就全面实 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近几年来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的经验,按照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具有较好 改革环境和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地区,如广东、海南、福建、上海、浙江 、北京、山西、吉林、山东、河南、四川等省(直辖市)应在1995年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天津、辽宁、河北、湖南、湖北、广西、江西、 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到1995年底,应有80%以上的 企业和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正在积极创造条件的其他省要力争在199 6年上半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到1996年底,除个别地区和少数特 殊情况的企业外,应基本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国家重点行业要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快本行业劳动合同 制度的推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要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 合同制实施步骤,与所在地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 支持直属企业的改革,加强与地方的联系,及时研究实施劳动合同制中出 现的问题,做好与地方改革的衔接工作。其直属企业具备改革条件的也可 先行一步,提前实施劳动合同制。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完善 有关政策,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出符合新型劳动用人制度的管理办法 。同时,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建立起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制度,设立合同 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办法。

四、有关政策

1.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 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 签订劳动合同。

2.关于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条款衔接的问题。全 员劳动合同制,是针对企业内部两种劳动用工制度并存而采取的一项改革 措施,即在全体职工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是 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全体劳动者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 制度。因此,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不需 要重新签订合同;个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 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变更条款过多的,应当 重新签订合同。

3.关于合同化管理与《劳动法》衔接的问题。合同化管理是企业改 革内部劳动管理的一种措施,与劳动合同制度有较大的差别。为此,实行 合同化管理的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 合同,或补充完善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款和内容,逐步使合同化管理的 岗位合同向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过渡。

4.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

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 存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 》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 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 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

各地在制定方案和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劳动 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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