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服务指南

2017年6月17日11:27:03规范性文件5,823字数 1346阅读4分29秒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服务指南

 

    一、办理入户的对象范围及条件

凡符合广州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处落户的人员,且本人实际居住地在越秀辖区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设公共集体户落户。

(一)恢复户口人员,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即因两劳释放、失踪寻回回市复户的人员,本市没有投靠人、无固定合法住所或居住地无法入户的;

(二)父母双方均是本市公共集体户口、或父(母)一方在本市公共集体户,父(母)一方户口在外地的子女(可挂靠在父母公共集体户口上);

(三)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本人在本市没有其他合法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

(四)孤寡老人、孤儿且本市无固定住所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二、办理入户需提供的申办材料

(一)广州市入户指标卡;

(二)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三)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

(四)在本市无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落户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查册证明;

(五)单位无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接收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六)越秀区合法居住证明;

(七)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入户的具体手

(一)申请对象填写《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并持以下材料,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入户申请。

1.广州市入户指标卡;

2.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3.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

4.在本市无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落户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查册证明;

5.单位无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接收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6.越秀区合法居住证明;

7.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公共集体户入户证明》、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加盖责任单位公章)、本人页及相关材料。

(三)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由申请人本人持上述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备注:

1.公共集体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不在越秀区辖内或不再符合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落户条件的,应当一月内将户口迁出公共集体户。符合户口迁出条件而逾期不办理迁出手续的,停止办理相关业务,超过半年不办理迁出的,将报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派出所)按统一规定办理。

2.本文所规定的合法居住证明,指的是越秀区原籍户籍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租赁证明(属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向他人或从另一单位转租而来的合法房屋,还须提供租赁备案合同及分配给申请人居住的证明);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一年以上)。居住地址为越秀区辖内的广东省居住证。

3.办理公共集体户迁入、迁出申请、登记等业务应当由本人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咨询及投诉电话:81080776 

办公地址:海珠北路69号十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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