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男子卖房中途突然反悔了 法院判赔偿49万

2017年8月4日16:43:48房屋买卖3,983字数 1008阅读3分21秒

[摘要]房价波动等因素影响卖家意愿,总想越高越好,可签好的合同又反悔,可能得不偿失。近日,番禺区法院审理了一宗买房纠纷,卖家收钱后反悔,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金49万元。

房价波动等因素影响卖家意愿,总想越高越好,可签好的合同又反悔,可能得不偿失。近日,番禺区法院审理了一宗买房纠纷,卖家收钱后反悔,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金49万元。

买家:依约交钱卖家突然反悔

据了解,2016年4月8日,李某、袁某在中介的介绍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袁某位于番禺区兴南大道的一所房屋,房价为245万元,并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同年8月4日,李某根据合同条款,转账部分房款64万元给袁某垫资赎契,袁某应于收齐该笔房款后,出具还清贷款证明、协助买家申请银行按揭。

李某称,8月5日,袁某突然通知李某其应支付的房款应为104万元,甚至反指李某违反合同条约。8月6日,在未有知会的前提下,袁某向李某强行退回已收房款64万,无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及其附件。李某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及袁某退回定金10万元,并要求袁某承担违约责任,按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向李某赔偿49万元。

法院:卖家违约赔49万

番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已先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之后支付了首期房款64万元,同时又向银行申请了贷款171万元支付楼款余额,这三笔款项正好符合合同约定的还款房屋金额245万元。本案中,李某应按约承担部分垫资赎契义务,而非全额垫资赎契义务,其所垫资的金额应为64万元,而非袁某主张的104万元。李某在2016年8月4日按约将64万元汇入袁某贷款账户,应视为李某已履行了垫资赎契义务。

而袁某在收到该64万元后,又将64万元退回给李某,拒绝接收该64万元,致使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袁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袁某依约向李某支付违约金额49万元。

在广州中院二审期间,袁某又称,涉案房屋属于袁某与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袁某出卖房屋没有取得妻子的追认同意,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有财产的无效行为。二审广州中院认为,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买家在签订房屋合同时要细化合同条款,在交易中注意保留、收集证据,切实维护自己权益;卖家在交易过程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勿因小失大。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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