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快推进用户居住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

2017年10月21日22:53:14规范性文件4,694字数 1788阅读5分57秒

穗工信函〔2017〕1138号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停车场管理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要求,切实解决我市当前用户居住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难题,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任务十分紧迫,请各单位互相配合全力推进。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已建成各类充电设施超过1万个,但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相对不足。建设过程中,面对众多分散的利益主体,协调难度大,推进缓慢。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各单位应互相配合、全力推进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

二、规范居住地充电设施安装管理。依照国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见附件)要求,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开展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安装操作人员可参考国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见附件)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

三、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加大力度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建设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自有停车位的业主或长期承租固定停车位的用户(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设施的行为和要求,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管理单位)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

四、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的安装。在安装充电设施前,车位所有人、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安装服务协议。车位所有人、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在安装充电设施过程中应当遵守服务协议、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车位所有人、充电设施安装单位提供相应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向安装单位说明水、电、暖、气等管线走向和敷设情况,以及用电荷载情况;提供相关图纸供安装单位查阅;指定专人配合安装单位和供电公司勘察现场;

2.符合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小区应尽量提供电源点,配合用户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报装,并协调施工用电事宜;

3.在施工前要提前告知因施工所损坏的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恢复时限和标准;

4.对恢复的工程及时进行查验,安装单位未按时恢复或者恢复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及时通知安装单位恢复原样;造成损失的,车位所有人、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各区政府、街镇、社区居委会及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停车场管理行业协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和成效,让广大居民、物业服务企业了解政策要求。鼓励车企、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停车场管理行业协会进社区等举办电动汽车体验等活动,营造有利于建设的舆论环境。

六、加强居住地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禁止不按用电规范私拉电线充电、违规用电等行为。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21日

(市工信委联系人:王建华,电话:83123949;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系人:陈鑫,电话:83367107)

关于加快推进用户居住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穗工信函【2017】113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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