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取工作服、工作卡或押金、保证金,能否退?

2019年12月30日15:10:00劳工专题4,266字数 755阅读2分31秒

劳动仲裁律师解答:

部分用人单位对部分岗位会向职工提出收取工作服、工作卡或培训押金,这些都是违法的,可以在仲裁中一并要求返还。

另外,广东省(除深圳特区外)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罚款,仲裁时,也可以要求返还罚款。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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