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人员签名的风险提示

2020年4月16日16:56:59规范性文件4,3051字数 721阅读2分24秒

各会员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

近期,我会发现一些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无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对此,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郑重发出风险提示: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无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面临行政处罚风险。2016年4月1日起修正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否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无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面临败诉风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通报给我会的民事判决书,以及出具的司法建议书,也认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很重要。有些案件判决书,将“承办人没有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定性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重大过失和服务瑕疵,判决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没有文件要求不需要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我会咨询房地产经纪管理相关部门,也都表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部门联合规章,2011年第8号令发布,2016年第29号令修正,依旧有效,应当严格执行。另外,据我们了解,迄今为止国家和北京市都没有发布正式的文件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再需要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

因此,我会要求会员单位及广大房地产经纪机构高度重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规范性,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名的规定,避免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司法纠纷。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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