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残人民警察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5月16日06:51:55规范性文件5,5412字数 588阅读1分57秒
民发〔201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公安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残联:

伤残人民警察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特殊贡献,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伤残人民警察相关待遇落实,现就伤残人民警察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伤残人民警察”是指在依法履行职责任务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伤残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在职及离退休人民警察。

二、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三、惠及所有社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伤残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应予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安装假肢、配发轮椅车等),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伤残人民警察应予享受。具体办法由地方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残联制定。

四、各地民政、公安、残联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有关政策宣传,加大工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伤残人民警察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五、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行业公安系统伤残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伤残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伤残司法警察参照本通知执行。

 

民 政 部 公 安 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 7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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