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2020年11月6日23:30:35规范性文件2,281字数 3838阅读12分47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是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不仅是建立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还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股份权能量化、保障农村集体和集体组织成员获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权利的重要工作。为顺利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确保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规范、公正、准确,根据省、市、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三)程序规范。按照制定确认标准、标准公示、商议修订、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成员摸底、成员信息公示、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

  (四)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二、获取得方式

  (一)因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获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自然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今。(表中填写“组织初设”)

  (二)因出生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子女,自出生后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登记入户的自然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表中填写“出生取得”)

  (三)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获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嫁入、入赘、收养而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迁入人应当登记入户,如果虽未登记入户,但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成为新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表中填写“婚姻[收养]迁入”)

  (四)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获得。务农是指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职业。(表中填写“迁入务农”)

  (五)协商加入获得。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与接收方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同意接收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中填写“协商加入”)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表中填写“其他情形”)

三、确认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应统筹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基本条件: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具(享)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且家庭成员户籍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非婚生须有血源证明);

3、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嫁入或入赘),并已放弃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包括现役和退役军官)除外;

4、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并保留了家庭承包地,持农业户口的一方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丧偶、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7、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经法定程序加入得到集体成员认可同意的(挂靠人员除外);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和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后毕业而自谋职业的本村村民;

2、原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因进城入镇务工经商、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或计划生育奖励等原因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人员;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进城入镇,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户籍仍未迁出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戒人员,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

5、外嫁女在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未获得成员资格的;

6、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外嫁女)迁出后获得的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迁回而丧失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1、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4、户籍为农业户口,已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失去完整权利义务成员资格);

5、户口迁到设区市,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失去完整权利义务成员资格);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施方法

  1、组织机构。各乡镇要在清产核资结束后立即开展成员确认工作,县、乡、村、组的集体组织成员认定和后续的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由原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管理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指导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以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制定确认标准。各乡镇行政村组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经两委讨论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报乡镇审核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核准后,具体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3、规范程序。各乡镇审核批准认定标准后,各村组首先开展摸底调查登记,摸底登记表公示,群众提出疑问解答获讨论商修,再次公示,无异议后建立成员登记花名册和成员登记台账。

  (1)调查摸底。各行政村对户籍在村内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查,清查工作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确定村内所有人员身份,统一表格样式,实行一户一表,统计内容为所在村户籍人员,分清常住人口、空挂人口和其他类型人口。

  (2)划定类别。各行政村以调查摸底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一是以组为单位召开户主会,确认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召开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对小组户主会确认的结果进行审议表决,填写相关表格。

  (3)公示结果。各行政村把清人分类的结果,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4)民主决策。根据公示公开后群众反馈的意见,对确认结果进行完善后,召开村组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审定确认结果,并签字认可。

  (5)建档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成员登记入册,建立成员台账,成员登记表一式三套纸质和电子版,村组各一套备查,乡镇一套备案,建立成员登记管理制度和查阅制度,建立规范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认真抓好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把握好改革的关键环节,既要鼓励创新、勇于试验,又要把控方向、有历史耐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指导。县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和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同时还要切实加强对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和及时解决确认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防止成员身份确认违背法律法规规定,防止借成员身份确认之机侵害少数成员、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规范、准确。同时,要加强提炼总结,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充分尊重民意。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把改革精神与群众意愿充分结合起来,形成改革合力,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工作顺利推进。

  (四)维护社会稳定。在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时,要切实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有矛盾意见不统一的村组,要及时开展政策和法规宣传,采取不同形式的说解工作,要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好政策落实好、不要将好事办成坏事,对确实一时无法开展的村组可以缓步开展,对条件好符合改革的村组较快推进。

六、其他事项

1、本意见中未规定的情形,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2、本意见未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丧失的其他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条件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按照公开程序,经过公示进行确定。

3、本意见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村(小组)家庭人员调查摸底表

附件2:村(小组)人口信息摸底统计表

附件3:村(小组)挂靠人口统计表

附件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核定表

附件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核定人数统计表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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