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20〕3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2020年12月30日22:05:58司法解释6,6951字数 219阅读0分43秒 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1 http://www.chengenghua.com/9808.htm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