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
一.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
二.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的;
三.股东、出资人有出资未到位、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情形的;
四.有必要利用审计方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情形。
执行法院依职权启动审计调查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并应对审计的必要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审计决定应当报执行局局长审批。
审计机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执行法院在审计机构名册中随机确定。
当事人有权在审计开始时申请回避。执行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被执行人歇业或者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清算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负有清算责任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原开办单位负责人、原财务负责人或者相关财务人员配合执行法院和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计单位指派专人配合的,执行法院可以责令被审计单位指派一至二名人员负责与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联络,为顺利开展审计调查提供必要条件。
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或者虽未履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审计程序的;
四.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提供有效担保,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撤回审计申请的;
五.执行法院认为可以终结审计的其他情形。
被执行人存在本工作指引第三条第一款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列入执行费用优先扣除;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有本工作指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审计费用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属于第十六条第二项情形,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属于其他情形,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作出的审计意见负责。因故意或过失作出错误审计结论,给相关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得收取审计费用。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由被执行人直接占有的动产;
三.未进行产权登记,但由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使用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四.由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
审计报告中反映被执行人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审计报告中反映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附件:
1.执行审计审批表
案号 | 申请人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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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承办部门 | ||
审计对象(被执行人) | 审计事项 | ||
审 计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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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审批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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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审 批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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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立案日期 | 案由 | ||
执行依据 | |||
申请事项 | □ 1.被执行人在审计日的资产状况;
□ 2.被执行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资产等逃避债务情况; □ 3.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出资未到位、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情况; □ 4.与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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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 ||
审计用途 | 执行 | ||
其他 | |||
申请人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审计决定书
(20××)浙××执××号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你(公司)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已书面申请本院委托审计机构对你(公司)进行审计,本院已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依法确定×××事务所对你(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采购成本和经济责任以及其他有关资金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日内向×××事务所提交自 年至审计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责令你(公司)配合×××事务所查看业务现场,不得有妨碍审计调查的行为;
四、如你(公司)有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公司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即日起不得私自转移、隐匿、毁弃公司资产,若因正常经营需要交易,需经×××事务所审计确认后方可进行;
六、即日起你(公司)所得收入一律汇入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收款银行:×××,收款账号:×××),如有违反,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 月 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