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互联网公布暂行规定

2023年6月14日20:38:20规范性文件1,202字数 1352阅读4分30秒

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互联网公布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实施,并授权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各区裁决书互联网公布工作。

第二条 裁决书在人社部门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网站上公布,公布的裁决书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补正决定书。

第三条 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决书,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及时、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文书中主动告知当事人本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三)涉及社会稳定等敏感问题的;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六条 当事人认为其涉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不公布情形的,应在第一次开庭前书面提出,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由主管负责人依照本规定做出决定。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决书时,涉及相关身份信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保留其姓名、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涉及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留其姓氏,名字以“某”、“某1”等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三)代理人身份是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保留其全部信息;

(四)代理人是其他身份的,保留姓名、性别、与当事人的关系,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五)证人保留其姓氏,名字以“某”、“某1”等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第八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决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或用不能推断其真实信息的符号代替: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其他依法不予公布,或者公布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信息。

第九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决书,除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要求进行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双方当事人的裁决书原本一致。

第十条 裁决书应当在送达当事人或发布公告送达裁决书信息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十一条 拟公开上网的文书,由案件承办人呈报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方可上网公开。

负责仲裁文书审批的主管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核仲裁文书的下列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说理是否充分;引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仲裁文书是否语句通顺;仲裁文书是否有不予公开的情形;经审批不能上网的文书,应当注明不上网的原因。

第十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决书与裁决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文字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 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决书,发现笔误等需要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将更正决定按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裁决书。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对本规定所涉及的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由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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