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市人社发〔2020〕7号)的部署,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属地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原则,划分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一、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市仲裁委)管辖范围
(一)管辖在惠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劳动争议:
1.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2.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外地企业(不在惠州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4.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省仲裁委)管辖外的中央直属驻惠单位、省直属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5.市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管辖在惠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人事争议:
1.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市级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市级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驻惠部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军级以上)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市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人事争议。
二、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惠城区仲裁委)管辖范围
(一)惠城区仲裁委负责惠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劳动争议:
1.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在区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2.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由惠州市其他县(区)有关部门登记、批准、注册,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惠城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4.在惠州市其他县(区)行政区域内由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注册,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惠城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5.在市仲裁委管辖范围外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惠城区仲裁委负责惠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人事争议:
1.区级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区级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区级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驻惠部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旅级以下)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在市仲裁委管辖范围外的其他人事争议。
三、其他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负责管辖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省、市仲裁委管辖范围外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争议案件管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申请人可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五、有两个以上被申请人的争议案件管辖
有两个以上被申请人的争议案件,以第一被申请人来确定争议案件管辖权。
六、各县(区)仲裁委对其所管辖的争议案件,认为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需由市仲裁委处理的,可以报请市仲裁委处理。市仲裁委可以将有权管辖的争议案件指定由县(区)仲裁委受理。
七、本通知所称的其他县(区),指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州仲恺高新区。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受理的争议案件,由已经受理案件的仲裁委继续审理,不适用本通知变更管辖。
九、本通知由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抄送: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