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2022)粤01民特 号
答辩人(下称“被申请人”):梁 ,男,汉族,身份证号:440 ,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 ,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2309 4439。
被答辩人(下称“申请人”):武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 ,住所地:武汉市东湖 ,联系电话:027- 。
法定代表人:胡 。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已由贵院受理,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请求贵院驳回申请人的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
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当支持
(一)存在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仲裁委和法院裁判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正是因为本案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属于仲裁委和法院裁判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所以穗劳人仲案〔2021〕 号案及穗劳人仲案〔2021〕 号案的裁决结果,被申请人认为均有合法合理性,两份裁决都没有错。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上海 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 ”)并未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由申请人继续履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并不当然继续履行被申请人与上海 签订的《劳动合同》。
2020年4月1日起,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从母公司上海 转至申请人,此后,被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均是以申请人名义开展,与之前的工作内容大不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与被申请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据被申请人所知,申请人与其他员工签订了三方协议。
(三)众所周知,经济补偿金与二倍工资差额是两码事,申请人一直想混淆二者之间的关系,申请人的辩解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混乱。
被申请人对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裁决不起诉,不代表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与案外人上海 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申请人与上海 仅是部分管理人员重合,即使上海 与申请人系母子公司,但二者也是独立的法人(上海 在武汉设立有“上海 ”),与母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与子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
综上,被申请人自2020年4月1日起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起,支付被申请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二、关于2021年3月24日工作日加班(2小时)工资、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如穗劳人仲案〔2021〕 号仲裁裁决所认定事实,被申请人此两项仲裁请求均有事实依据,申请人在仲裁阶段虚假陈述,被仲裁委指出其“前后主张矛盾且缺乏依据”。
三、被申请人已就穗劳人仲案〔2021〕 号生效裁决向武汉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鄂0192执 号),该院已执行完毕。
贵院不宜撤销穗劳人仲案〔2021〕 号仲裁裁决,以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进入执行回转程序,之后被申请人又就本次劳动争议另行提起诉讼,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 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