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穗发改规字〔2026〕6号

2026年8月26日11:16:41规范性文件20字数 4424阅读14分44秒

穗发改规字〔2026〕6号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停车场行业协会: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含管理者,下同)的合法权益,助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价格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向使用人提供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下同)、停放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停车场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一)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及机场、车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单独核定。

(二)以下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差别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因经营成本等因素影响,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2.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由市、区按权限制定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标准。其中,中心六区(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下同)和南沙区由市制定(收费标准见附件2),其他区由所在区根据定价权限制定。

(四)机械式停车泊位(含沉井式停车设备,下同)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量10%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按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的1.5倍执行,最高不超过50%。

具体幅度如下表所示:

机械式停车泊位占总体停车泊位比例(x) 上浮幅度
x<10% 0
x≥10% 1.5x(1.5x≤50%)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需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运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性质、经营状况、车位设置、车位数量、申请收费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收费标准合理性研究报告、收费方案公开征求收费对象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及收费方案的影响评估;

(三)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等。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无须提供相应材料。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批复。

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内容及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停车场经营者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间。

第七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一)住宅停车场,依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行适用议价规则的市场调节价,议价规则另行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其他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执行以下计费规则:

(一)全天准停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费周期,每个计费周期内收费时段为:工作日7:30~20:00,非工作日10:00~20:00;其他时段不收费。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设定每个计费周期连续停放收费最高限价。车辆连续停放超过两个及以上计费周期的,应分别收取每个计费周期内产生的费用。

(二)以15分钟作为计费单位时长。停车时长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照一个计费单位计费。鼓励停车场经营者设置时长更短的计费单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另有规定的停车场按其规定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须悬挂公安机关核发新能源号牌)每日首次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同一个停车场并在专用泊位充电,可享受停车时长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免费停车优惠。

(三)新能源巡游出租车享受非重点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车时长不超过1时(含1小时)的免收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四)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无障碍专用车位、道路专用泊位停放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在非无障碍专用车位、道路专用泊位停放的,按规定标准减半收费。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情况需要立即驶离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免收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六)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可参照本办法依法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单位、计费时段、减免政策等。

第十一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停车场采取临时性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面向服务对象提供收费减免优惠。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场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指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第十三条 采用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场经营者应将收费标准、泊位信息等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停车收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一)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经营者、收费标准、车位数量等信息,在出口及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处理异常情况的联系电话;道路停车泊位还应当公布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等信息。

(二)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第十六条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能,对停车场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简易修改广州市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6〕3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 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如下:

粤政易20260825150739

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适用于小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下调不限。

2.大车、超大型车按小车停车位计费价格的2倍收费。摩托车实行按次收费,每次(12小时)1元。

3.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免费。停放时间超过15分钟的车辆,自开始停放时间起计费,计费时段中不足15分钟的部分按15分钟计算。

4.从日间收费时段转入夜间收费时段(21:30)或者从夜间收费时段转入日间收费时段(7:30),所跨时段的该计费单位收费,按照夜间收费标准执行。

5.为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的交通顺畅,从活动开始前2小时起至活动结束后1小时止,停车场经营者可选择实行按次收费,每次10元。

附件2

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粤政易20260825150901

说明:

1.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2.中心六区是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其他城区是指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

3.收费时段为工作日(7:30~20:00)、非工作日(10:00~20:00),收费时段外停车免费。其中,重点区域收费时段内单次停放使用费累计超过200元的,按最高限价收费;未超过200元的,按照实际累计费用收费。

4.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免费。停放时间超过15分钟的车辆,自开始停放时间起计费,计费时段中不足15分钟的部分按15分钟计算。

5.为保障大型活动停车需求临时划设的道路停车泊位,自活动开始前2小时起至活动结束后1小时止,可实行按次收费,每次10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