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广州市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0224 8300。
投资人: 。
被申请人: ,男,身份证号: ,户籍地: ,联系电话: 。
申请请求: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 号”仲裁裁决;
二、裁令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 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申请撤销,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申请人的第三项劳动仲裁请求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我方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虽在劳动仲裁申请书第2页所附表格中填写“离职 年 月 日”,但事实上,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提出过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明显尚未解除,但劳动仲裁委却主观认定“视作双方在被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结束之日 年 月 日协商一致解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生工伤经过治疗康复后,至迟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即被申请人获知停工留薪期系是 年 月 日届满)后主动回岗继续上班,何况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回岗上班,即使干不了原先的工作内容,也可以挑选一些比较轻松的工作,但被申请人拒绝回岗,申请人认为系被申请人旷工至今或者系被申请人未说明任何理由离职,此二情形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二、关于被申请人的第四项劳动仲裁请求中的医疗费,我方认为仲裁委认定有误。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收费票据来看,收费票据(被申请人提交6张票据,第1张为押金不作为报销凭据,第2至6张的总额仅为 元)并未足以显示被申请人自行支付了 元,劳动仲裁委的该项裁决无足够的事实依据。
综上,申请人认为,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 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请贵院依法审查,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XXXX
负责人:
二〇一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摘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