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员拿老东家技术开公司 被判刑3年赔偿500余万元

2016年4月26日14:27:41知识产权3,076字数 1145阅读3分49秒

广州日报珠海讯 (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何娟)昨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民事和刑事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珠海一公司研发人员辞职后与妻子另成立公司,并且利用“老东家”的技术生产销售产品,最终获刑三年,被判罚金及赔偿共计800多万元。

研发员辞职自立门户

珠海欧比特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主要经营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及硬件产品等,并在2003年着手研发某IP核技术。当时,房某作为该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专门负责研发此技术。2005年10月,在涉案IP核技术尚未研发完成的情况下,房某提出辞职。其实,房某早在辞职前,就与其妻付某和另一人成立了新公司——矽微公司,经营范围与欧比特公司相同。

由于该IP核技术尚未研发完成,因此,同年12月1日,欧比特公司又出资5万元,委托房某继续研发相关技术,并与房某签订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研发成功后技术成果归欧比特公司所有,并且房某负有保密义务。

2006年4月11日,房某完成研发,掌握了涉案IP核整套技术后,将相关技术成果交给欧比特公司。但三年之后,房某所在的矽微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与涉案IP核技术相关的产品。欧比特公司发现后,即刻申请了“不为公众所知”的鉴定,并到珠海市公安局报案。

2013年,珠海市公安局立案后展开侦查,对房某电脑里的数据进行封存,并对欧比特公司和矽微公司的涉案IP核进行“同一性”鉴定。

同年6月,珠海市公安局对房某进行刑事拘留,随后逮捕。

侵害商业秘密获刑三年

2013年,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矽微公司、房某犯侵害商业秘密罪。法院判决被告矽微公司犯侵害商业秘密罪,判罚金250万元。被告人房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房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珠海中院提起了上诉。珠海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房某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上诉人矽微公司使用明知是他人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侵权被判赔500余万

2013年,欧比特公司又到珠海中院起诉矽微公司、房某、付某侵害其技术秘密,并向三被告主张民事赔偿500余万元。2014年底,珠海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珠海中院依法判决被告房某、矽微公司停止侵犯原告欧比特公司涉案IP核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并销毁已经生产、正在生产和销售的相关侵权产品,并在其相关网站上删除构成侵害本案商业秘密的涉案IP核的内容介绍;判决被告房某、矽微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欧比特公司的经济损失5326673.82元;判决被告房某、矽微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欧比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51600元。

据了解,矽微公司、房某和付某不服珠海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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