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本级统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下放属地管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1797号

2016年7月2日18:16:30规范性文件来源:广东省社保局4,6693字数 821阅读2分44秒

关于省本级统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下放属地管理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6]17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大向基层 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直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业务下放属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自2016年7月1日起,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其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 认)、在省社保局参加养老保险且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非因 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业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由相应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缴费仍向省地方税 务局直属分局依法申报并缴纳。具体业务办理如下:

1、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原则上按照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 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经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的职工,其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事项按照所在市的劳动 能力鉴定规定程序办理。原已在省级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职工,其工伤复发等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事项,2016年7月1曰 后也由参保单位所在市负责办理。

2、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凭相关地市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和有关材料向省社 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3、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老工伤(原工伤)人员的审核确认按原渠遒办理。经确认同意的,老工伤(原工伤)人员的工伤复发、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备等确认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全省各地属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联系方式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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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庚华律师按:

关于实行广州市工伤认定业务属地管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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