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可以分为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
在公司司法解散审查中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坚持司法适当干预原则。
公司解散相当于对一个自然人终结生命,会给其带来严重的影响,而且,公司解散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财富的增加,所以在司法干预公司解散时应当慎重、适当地进行。公司解散应以其他救济途径用尽为前提,在公司自力救济、行政管理、仲裁等手段都已无法解决僵局纠纷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股东的请求对公司僵局的介入才是适时、恰当的。
第二,坚持正当性审查原则。
股东提请法院解散,其目的应当是正当的、合法的,应当是为了打破公司僵局减少各方损失而提起的,应当防止股东不负责任地随意要求解散公司,或通过解散公司来达到其明显不当的目的和利益,法院在审查时应切实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重点查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是否不利于公司的继续存续,是否有损股东利益。
第三,坚持非解散措施优先原则。
即便公司僵局进入了司法程序,也应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司。如果能通过股东的友好协商、制定发展计划、收购股权、减少注册资本等措施继续维持公司的,则不应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