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2015年7月16日21:35:20法律法规3,543字数 232阅读0分46秒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粤劳关函[1997]397号)

 

深圳市劳动局:

你市《关于职工因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的请示》(深劳报[1997]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明确: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据此,职工流动档案被原单位扣留而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