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公共集体户入户指南

2017年6月17日11:42:13规范性文件5,915字数 2444阅读8分8秒

海珠区公共集体户入户指南

一、办理入户对象范围及条件

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在海珠区,但无处落户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我区各街道设立的公共集体户落户:

1.符合引进人才或积分制入户的人员;

2.恢复户口人员,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

3.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口的子女(可挂靠在父母公共集体户口上);

4.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本人在本市没有其他合法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

5.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本人在本区没有合法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

6.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人员,其居住地或工作地在我区辖内的,可迁入我区设立的公共集体户。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入户申办程序

1.申请人填写《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表》(一式两份),向所在的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的街道公共集体户管理部门提出入户申请。

2.街道公共集体户管理部门对提供材料齐全的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申请人向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申报办理。

3.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市内迁移人员,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市外迁入人员,公安机关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及时限进行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4申请人的个人户口卡由街道公共集体户管理部门专职管理人员领取,并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使用。

三、申办所需材料

办理迁入公共集体户的,除需提供《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关系公证等)、合法住所证明、房管部门出具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市无产权证明(迁入工作地公共集体户还需提供工作证明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于证实工作单位所在地)外,还需按有工作单位人员提供单位无集体户或不同意迁入证明,再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引进人才或积分制入户的人员,提供《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人力资源市场或工作单位出具不同意迁入证明或无集体户证明。

2.属恢复户口人员,根据现行《办理恢复户口须知》的不同情况相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属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口的子女(可挂靠在父母公共集体户口上)的,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证明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书等法律文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子女和配偶的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上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4.属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和生效书)或房屋变卖、被屋主收回的相关证明。

5.属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本人在本市没有合法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提供原工作单位转制、辞职、解聘的证明,失业证明或现工作单位出具无集体户证明或不同意迁入证明。

6.属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提供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视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可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应材料。

7.属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人员的,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意迁出证明。

四、在册人员权利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参与违纪违法活动;

2.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和规定;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在符合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户口关系从公共集体户口迁出;

(1)在本市内拥有合法房产;

(2)在本市内有常住户口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投靠的;

(3)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发生变化,不在海珠区辖区内的;

(4)其他不再符合街道公共集体户落户条件的。

4.对确实需要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卡借出手续。

5.自觉接受街道公共集体户管理部门的管理,配合街道公共集体户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其他情况说明

1.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以及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2.申请人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屋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提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道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3.本文所规定的合法住所证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市房管部门签发的房产证及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下同);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属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向他人或从另一单位转租而来的合法房屋,还须提供其租赁备案合同及分配给申请人居住的证明);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借住在亲戚朋友提供其居住的合法住房但无租赁关系的,凭业主房产证明和同意居住意见;居住地址为海珠区的广东省居住证。

4.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并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

相关附件:

附件1:办理迁入公共集体户须知.doc

附件2: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表.doc

附件3:借用户口卡申请表.doc

附件4:海珠区各街道公共集体户受理点及入户地址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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