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范物业管理区域高空坠物安全事故的通知-穗建物业〔2019〕1275号

2020年4月25日22:17:20规范性文件2,450字数 1510阅读5分2秒

各区住建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发生高空坠物安全事故,共建安全和谐文明小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责任,做好公共部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开展好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开展排查整治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保持设施设备安全、良好运行。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日常检查巡查、维修养护、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二是要指派工作人员,排查安全隐患,杜绝潜在危险,特别是户外广告牌等;三是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要设立警示标识,设置围蔽设施。属于业主专有部位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告知业主整改,并跟进整改情况。

(三)建立长效机制

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应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常态化工作坚持不懈,在此基础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优化小区的硬件配置,更换老旧的设施设备,也可加装监控摄像头等,将建筑外立面纳入监控范围,有助于锁定高空坠物的具体位置和相关责任人。

二、落实业主责任,督促专有部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宣传法律法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会同业主委员会,通过微信、海报、宣传单张等多种方式,共同做好业主的宣传工作。目前,涉及高空坠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条文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指引注意事项。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倡导广大业主尽善良注意义务,防患于未然,预防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日常生活中建议从以下几点做起:一是检查外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松动,外窗玻璃是否变形、松动或破裂;二是检查阳台围栏是否生锈,阳台上放置的花盆、杂物等是否有坠落风险,阳台晾衣架、防盗网等悬挂物是否松动;三是检查维护外墙的搁置物和悬挂物,如空调支架、空调外挂机等,空调安装、维修时务必注意施工风险;四是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既要避免无意的高空坠物,更要杜绝恶意的高空抛物,要加强家中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即使如腊肉、腊肠、西瓜皮、空易拉罐、烟盒、衣架之类的小件物品,从高楼坠落时一样可致人伤亡,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会遭到舆论、邻里的强烈谴责,因民事赔偿导致自身倾家荡产也是有可能的。

(三)加强温馨提示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业主的温馨提示,避免自身受伤害,建议一是警惕高楼墙面装饰、窗户玻璃碎片等坠落物和其它丢弃物;二是警惕高位的广告牌、灯箱;三是留意警示标识和围蔽设施,注意查看绕行,如有建筑工地的,注意工地的坠落物;四是雷雨天气尽量减少外出或户外活动。

另外,请各区住建部门加大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力度,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做好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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