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独家代理协议”应用规范指引-深房中协字〔2020〕37号

2020年9月4日00:43:04规范性文件2,446字数 527阅读1分45秒

独家代理,即委托人仅委托某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其本次委托销售房屋的唯一受托人,委托人不得将该售房信息委托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代为销售。“独家代理协议”的应用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但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遵循权责对等原则。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现就房地产中介行业“独家代理协议”规范应用指引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便于操作,如确需预先拟定“独家代理”相关格式合同文本或格式条款的,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遵循权责对等原则,不应出现过分排除或限制消费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二、协议名称应清晰明确,勿使用“速销协议”、“VIP委托协议”等未直接体现“独家委托/独家代理”性质的“独家代理协议”。

三、订立“独家代理协议”的委托期限设置不应过长,建议不超过3个月。

四、“独家代理协议”中涉及与消费者有利害关系的“独家委托”条款及相关权利、责任条款,应以显著方式(如字体加大标粗,或请消费者手抄为据)提请消费者注意,并应在签约前向消费者解释说明独家代理情况下的消费者义务。在消费者未了解独家代理关系中的权责义务情况下,不得强制或诱使消费者签订“独家代理协议”。

交易各方对“独家代理”关系发生争议的,应以相关司法裁决、解释为准。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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