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2020年9月23日15:32:12规范性文件2,070字数 3559阅读11分5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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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及更名,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将修改后的《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4日

 

《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为,有效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白蚁防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设计和施工的企业。

第四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各区住建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实施管理工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白蚁防治管理

第六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第七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包括单独设置的白蚁防治药物储藏室和施工机械;

(三)有生物、药检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九条 白蚁预防范围应当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限定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的建筑设计图纸为依据。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要求、验收方法、保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均负有维护整个白蚁防御体系有效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当出现下列不属保治范围内的情况时,应与白蚁防治单位联系,共同商议、制订防治措施和合同:

(一)与下部结构接触的土壤被物理性破坏(如建花园、草坪、修排水沟、铺设地下电缆或者被动物挖掘破坏);

(二)搭建与建筑物接触的未经白蚁预防处理的附属物,包括停车房、杂物房、棚架、楼梯等;

(三)原室外地坪被填高或降低;

(四)改建室内原来经过药物处理的结构;

(五)将已受白蚁危害的物品搬入或带入建筑物,或将易受白蚁危害的物品堆放于建筑物的外墙。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应在销(预)售现场向购房人公示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该项目符合《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验收文件。

第十三条 城市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保治期限的城市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及时进行灭治,并签定《白蚁灭治合同》,防止白蚁蔓延扩散。

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三章 白蚁防治单位和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门相关规定承接白蚁防治业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白蚁防治工程委托给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门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防治。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六条 白蚁预防项目工程是房屋建筑工程的一个子项目,从事白蚁预防工程的白蚁防治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应参加行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并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白蚁防治的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白蚁预防设计,制定相关的白蚁防治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须经双方同意确定。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药物为有毒物质,药物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白蚁防治单位使用的药物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已登记注册的药物。药物应当有明确标志、说明书、合格证。严禁在工程中使用未经鉴定或认证的不合格药物。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物进出领料制度。药物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当日施工完毕,应当将剩余药物清点记录,运回仓库,不得将药物留置在现场,以免发生中毒意外。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对每日施工情况进行记录。已施药完成的部位,经自检确认符合设计、施工要求后,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办理隐蔽验收手续。施工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资料作为项目工程完工验收资料归档文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人联系,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协调白蚁防治单位和房屋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避免因施工过程不衔接而影响白蚁预防项目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白蚁预防施工技术方案内容,根据现场进度及时通知白蚁防治单位进场施工,督促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对已完成施工的部位进行覆盖。

第二十四条 白蚁预防项目工程完工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施药处理部位不可裸露(管道井和电梯井除外);

(二)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经施工单位对白蚁预防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白蚁预防项目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工程所使用的药物应具有国家农药部门核发的三证(农药临时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农药检验认证机构的第三方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相关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签署《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预防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书》,并将有关工程验收资料按规定备案归档。

第五章 复查和保治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处理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合同保治期限规定定期进行回访复查。作预防处理的新建房屋竣工后,前五年每年复查一次,五年后在保治期限内每年复查二次;作灭治处理的原有房屋按合同的约定时间复查。

第二十八条 复查完毕,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填写《白蚁预防(灭治)工程回访复查表》,并会同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签字盖章。

第二十九条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保治期限,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不得低于15年;白蚁灭治保治期限由双方约定。房屋在保治期限内发生白蚁危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及时进行无偿灭治处理。

第六章 白蚁防治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条 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诚信、监督、协调管理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白蚁防治企业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第三十一条 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应对全市的白蚁防治业务进行调查了解,全面掌握本行业的情况,为住建部门提供行业管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会员单位的白蚁防治工作,并加强与住建部门的沟通。

第三十三条 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应对会员单位进行诚信管理,制订行业诚信守则,定期向社会公布白蚁防治单位的诚信情况。

第三十四条 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可成立行业专家库,为住建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五条 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应协助住建部门组织会员单位的白蚁防治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专业技能和再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住建部门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的有关罚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4年11月6日印发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佛建管〔2014〕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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