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的通知

2021年1月10日20:09:32规范性文件2,1671字数 1255阅读4分11秒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的通知

各区(含空港委)住建局,市住保办、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结合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健全工程质量监管机制,保障购房业主合法权益,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新建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区域:选取黄埔区、南沙区为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地区,其他区项目建设单位可结合实际积极参与。

本通知中的“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工程保障性住宅工程安置性住宅工程

(二)试点时间:2021年3月1日起

二、住宅工程质量合格证的作用

住宅工程按套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是建设单位对其开发、销售、出租(保障房)的住宅工程质量作出的明示担保,用以保证该住宅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建设程序进行施工,并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消费者使用。具有质量合格证的住宅工程如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住宅工程质量合格证的出具程序及要求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套实施分户验收。分户验收须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住宅交付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使用功能、使用安全等进行检查验收。实行全装修形式交楼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交付前的质量查验评估。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套编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合格证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和法人章。住宅工程质量合格证内容应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和住宅地址、建设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竣工验收时间和验收结论、住宅售后服务部门名称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住宅工程质量合格证是试点范围内住宅工程交房的必要条件,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连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提交给业主。

四、试点工作其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落实住宅工程项目质量的首要责任,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其他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全过程管控,完善住宅质量治理体系,确保住宅品质。要健全住宅工程售后服务制度,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及时受理房屋质量投诉,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管,对在住宅工程质量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在保修期限内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试点范围内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试点工作认真组织、科学谋划、积极创新,加大宣传力度,激发建设单位参与热情,结合各区实际,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好住宅工程质量合格证制度,及时总结分析试点工作经验,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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