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0号

2021年3月31日14:49:47规范性文件2,011字数 2411阅读8分2秒

粤人社规〔2019〕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2019年度我省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1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19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24元,三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46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68元,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90元。

2.倾斜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369元/月的,按照3369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2019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3369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3369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18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19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二)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19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19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本级按照广州市相关参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中,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

2.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调整办法。符合第1项办法调整的人员以及2019年7月1日(含本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市及省本级继续按照本市(省本级)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分别按照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30%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4491.60元/月、3743元/月、2994.40元/月、2245.80元/月的标准发放。其中,符合第1项办法调整的人员,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

3.特定人员的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2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2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全省统一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相关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相关人员再纳入当年度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18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19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32元。

2.倾斜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19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的,从2019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2019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享受的伤残津贴从2019年1月1日起可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由用人单位调整发放。

(二)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三)调整提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水平,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的具体要求,关系到广大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另设项目和标准发放。请各市在2019年12月底调整发放到位,并于2020年1月15日前将《2019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情况表》(见附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2019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情况表(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19年12月25日

文件:关于调整2019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0号).pdf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2019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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