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

2016年3月23日20:25:14地方法规 最低工资4,488字数 738阅读2分27秒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10-03-18

【实施日期】 2010-3-18

【发 文 号】 粤府函[2010]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20100501-20110301)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用地区
月标准

(元/月)

折算的小

时标准

(元/小时)

一类 1030 5.92 9.9 广州
二类 920 5.29 8.8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810 4.66 7.9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710 4.08 6.9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五类 660 3.79 6.4 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县

(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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