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警示爬上火车顶 被电烧伤状告铁路局

2016年4月15日14:33:44侵权纠纷3,551字数 1383阅读4分36秒

一名少年在火车停车间隙,下车爬上一辆棚车顶部自拍,结果手臂刚刚举起,就被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瞬间释放的电能烧得重伤致残。事发后,该少年以北京铁路局未尽安保与提示义务为由起诉索赔。日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北京铁路局承担 40%责任,赔偿受伤少年46万余元。

2015年2月25日,17岁的河北省少年小陈及其成年亲属刘某等三人,一同乘车外出。据小陈称,当日 17时许,火车行至永清火车站后停车,小陈趁此机会独自下车,从津霸线153号涵洞东面台阶步行登上铁路线路,然后又爬到停在津霸线下行处的一辆棚车顶部,当其举起手臂自拍时,意外发生,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瞬间放电将小陈烧伤。小陈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烧伤总面积70%,深Ⅱ度17%,Ⅲ度 53%,医院随即对其进行手术治疗,但小陈身体多个部位已形成3至10级不等伤残。事发后,小陈的代理人本市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杰认为,上述车站属北京铁路局管辖,该单位未尽到安保与提示义务,在管理方面存在极大缺陷,应对小陈的损失承担责任,据此,其代理小陈起诉要求北京铁路局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余万元。

诉讼中,被告北京铁路局答辩称,第一,其已充分履行安全管理、警示义务,在事发涵洞墙壁上贴有禁止上铁道行走坐卧的标语,台阶处也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标识。第二,其已尽到管理和保护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义务。事发地的高压线接触网设置符合技术要求,且支柱上设有“高压危险”标志。第三,原告在事发时已近18岁,并有一定合法收入,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攀爬列车和高压电的危险性应有完全认知能力。而且其同行亲属也未对其危险行为进行提示、阻止。事发后,铁路员工积极施救。综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触电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地为铁路电气化区段,地处津霸线153号涵洞,周围是农田,附近有人员密集居住的村庄,且在涵洞东面设有供铁路工作人员使用的、能够直接登上铁路线路的台阶,故此处应视为“易发生危险的地方”。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应当设置“严禁进入”的警示标志。但被告没有设置该标志,行人可以随意进入危险处所,故可以认定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在无过错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进一步赔偿责任。此外,按照原告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在涵洞墙壁上和接触网上设置警示牌标的情况下,应当能预见攀爬车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故其对自身伤害的发生有过错。原告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以致原告触电致残,在教育管理方面有重大过错。原告同行成年亲属亦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合案情和法律分析,本案原告及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以60%为宜;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以 40%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万余元,扣除其已支付的治疗费,实际再赔偿23万余元;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457条第4款规定: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严禁进入标。

(来源:天津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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