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苏XX,女,壮族,身份证号:452730,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广州市TY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联系电话:,020-8743XXXX。
法定代表人:占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3年3月1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13年8月19日止;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8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13.79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3月加班费404.60元、2013年4月加班费1112.65元、2013年5月加班费1112.65元、2013年6月加班费1314.95元、2013年7月加班费606.90元,2013年8月加班费606.90元,全部加班费合计5158.65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3525.82元;
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440.80元(未买社保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第二至五项请求金额共计21339.0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3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任问题件客服一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但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律规定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2013年8月19日,申请人由于公司不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通过EMS快递解除了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