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肖 ,男,汉族,身份证号:440 ,住广东省 ,代理人联系电话:134 3399 5541。
被申请人:东莞市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室,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陈 。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劳动能力鉴定费 元;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9月2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22日至2025年1月3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元。
以上仲裁请求金额合计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1年 月 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生产操作工岗位。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带薪年休假。
2024年 月 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原料仓工作时受伤。2024年7月29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24年11月19日、2025年1月10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评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确认停工留薪期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9月2日。
2025年1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离职申请书》,双方已于2025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此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裁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