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逃出观赏笼伤人 饲养方被判赔偿两万元

2016年7月29日22:27:50侵权纠纷3,734字数 684阅读2分16秒

王先生起诉称,自己在大夫山森林公园内承租经营一个钓鱼场,2014年8月19日下午,钓鱼场士多店旁的八角铁笼因年久失修,笼里供游客观赏的一只猴子跑出攻击了王先生,致其全身多处皮损,右手第五指末节受伤严重。

负责铁笼焊接的员工、大夫山公园保安队的两名队员随后赶到将猴子抓住,并将王先生送往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王先生称,自己事后找到被告要求赔偿,但被告置之不理,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4.6万元。

法院审理时,经营大夫山森林公园的广州番富公司辩称,最初涉案猴子是由该公司管理;但后来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约定,铁笼由王先生使用、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由王先生自己负责。王先生则认为,他根本没有使用八角铁笼,也没有饲养猴子;仅仅是负责清洁八角铁笼周围的卫生。

双方由此各执一词,形成争议焦点。番禺法院经审理查明:番富公司确认其最初对涉案猴子负有管理的责任,在王先生承包经营期间,猴子的管理人并未发生变化。《场地使用协议》只约定王先生使用涉案八角铁笼,但并未约定王先生对涉案猴子进行管理及饲养,由于双方约定不明,不能推定管理及饲养猴子是王先生的附随义务,且王先生并未实际管理、饲养涉案猴子。

法院由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番富公司作为涉案猴子的管理人,在猴子逃逸期间造成王先生损害的,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最后综合证据情况,判决被告番富公司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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