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被狗咬伤后死亡 法院判饲养员担责两成

2016年7月29日22:29:40侵权纠纷3,724字数 1002阅读3分20秒

广州中院法官介绍,有时除了意外事故,动物伤人还可能进而引发受伤者发生其他不良后果,引发复杂的纠纷。对于此类案件,法院需要视具体情况仔细裁判。

以受害人钟某某一案为例,钟某某是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某汽车修理厂的保安员。2012年10月5日晚上,钟某某值班期间,被厂门口圈养的大狼狗扑倒咬伤, 2个月后死亡。

死者家属起诉称,钟某某当时被大狼狗咬伤后曾要求汽修厂老板先行支付治疗费用,但对方仅给了300元,经多次恳请、立下借条,才给了500元(已在领取工资时强行扣减)。由于没有及时治疗,加之大狼狗咬在肝脏部位,造成伤情恶化感染。

被咬伤20多天后,钟某某住院治疗,2个月后在从化中心医院死亡。病例记载导致死亡的原因为肝衰竭,肝硬化。

审理此案的从化法院查明,涉案汽车修理厂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某某,其饲养的是一只德国牧羊犬,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曾某某未提供饲养相关证件,受害人钟某某死亡后,曾某某将德国牧羊犬送往动物医院检查,并自愿放弃饲养该犬交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钟某某死后,家属将曾某某告上法庭,并主张包括死亡赔偿金等50余万元。

法院审理期间,曾某某认为,钟某某因肝硬化死亡,与被狗咬伤没有因果关系,钟某某被狗咬伤当日已被诊断为肝硬化,肝硬化是慢性病变导致的。虽然自己是狗的主人,但狗的日常管理是由包括钟某某在内的两个保安负责。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动物的主人承担责任。钟某某经常逗狗玩耍,当时应该是其自己有过错激怒了狼狗。

从化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曾某某是德国牧羊犬的饲养人,其明知将牧羊犬放在修理厂门口值班之处是人员经常出入的地方,未意识到出入人员安全性问题。而且对于饲养德国饲养犬也应当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由于未尽管理和登记义务,曾某某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法院认为,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肝衰竭及肝硬化,法院根据咬伤导致伤口感染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酌定曾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死者自身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综合各项证据,从化法院判决曾某某赔偿12.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广州中院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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