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林XX,男,汉族,身份证号:440281XXX,住广东省乐昌市XXX,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2309 4439。
被申请人:深圳市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XXX,联系电话:XXX,136 0263 XXXX。
法定代表人:邹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2月工资差额XXXX元、2016年4月工资差额XXXX元、2015年高空作业费XXXX元;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XXXXX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XXXX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X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XX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以上仲裁请求金额合计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空调安装员一职。2015年12月28日,申请人在XX公安分局机训大队因公外出发生工伤。2016年2月22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16年3月16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申请人伤残十级、医疗终结日期:2016年3月4日。
申请人已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4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32元,计发基数为3632元。由于被申请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未能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享受足额的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
另外,申请人已从被申请人处离职,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外,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2016年 月 日